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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用航空器可以飞越城市上空吗——人身损害纠纷

浅析民用航空器可以飞越城市上空吗——人身损害纠纷

 

民用航空器可以飞越城市上空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但有起飞、降落或者指定的航路所必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的等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7十9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1的除外:(1)起飞、降落或者指定的航路所必需的;(2)飞行高度足以使该航空器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离开城市上空,而不致危及地面上的人员、财产安全的;(3)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消灭事由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作为民事权利的1种,其消灭也是由1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引起的。《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两种消灭事由:(1)经过法定期间。《民用航空法》第2十5条第1款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3个月时终止。”此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由第2十5条第1款可以知道,3个月的期间届满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终止即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这1实体权利消灭。(2)民用航空器依法强制拍卖。《民用航空法》第2十5条第2款对此作了规定。民用航空器经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拍卖后,依附其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即行消灭,这是为了保证从法院强制拍卖中购得民用航空器的买受人可以取得没有权利瑕疵的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消灭事由除了《民用航空法》的上述两种规定外,实际上还有以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之消灭事由:第1、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实现。这显然是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消灭的主要事由,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通过人民法院扣押拍卖该民用航空器从而实现优先权。也是设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的应有之意。第2、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消灭。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为担保《民用航空法》第十9条规定之债权(称为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在1般情况下,当主债权因履行、抵消、免除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也随之消灭,这是由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从属性特征所决定的。第3、主债权人放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尽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但毕竟属于私法上的权利,应当允许权利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这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主债权人放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后,原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则变成为1般债权了。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但有起飞、降落或者指定的航路所必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的等情形除外。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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