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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原因与治理对策

国内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原因与治理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征与原因分析

  通过研究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团伙性,青少年犯罪往往是几个同学或者朋友拉帮结派,在利益或者不良情绪的引导下,做出违法犯罪行为。以蠡县的“10.20”校园故意伤害案为例,在一审判决中,宣判岳某某等七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在7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小的仅有14岁,最大只有16岁,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青少年团伙犯罪案件。突发性,由于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对事物的辨别能力与判断能力相对较弱,误入歧途的概率相对较高。性犯罪比例上升,以“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件为例,该案件的被告人蔡某某欲将被害人小淇骗至家中实施性侵,但是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蔡某某直接将小淇杀害并抛尸。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可以将其犯罪行为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经济发展因素,经济发展落后和不均衡,贫穷导致青少年早早退学,这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经济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大,当基尼系数超过0.4,将可能会造成经济秩序和社会心理失衡,提升青少年犯罪率,成为青少年犯罪的动因之一。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新经济体制与旧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会导致个别领域制度缺失,尤其是权钱交易这种腐败现象将会在社会经济领域长期存在,这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是直接且严重的。部分青少年的价值观出现偏离,信奉享乐主义与个人主义,为了达到欲望不计后果。第二,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因素。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生活环境有必然联系。父母争吵打闹,极易造成青少年心理扭曲,出现报复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父母过度溺爱,孩子所有的精神和物质需求都得到满足,将会使孩子出现以自我为中心的骄横性格。父母管教过于严格,采用严厉的教育手段,会导致孩子在家庭中感受不到温暖,遇到问题不愿意和父母沟通,极易被坏人引诱犯罪。学校层面,传统教育理念下,学校重视升学率,忽视学生三观培养,缺乏法制教育。在日常教学中,过度关注学生的成绩,未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问题。特别是寄宿学生,大多数时间都在学校,学生之间出现矛盾,如果未得到及时的引导,将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第三,个人原因。心理发展不成熟,青少年一般指的是13-19岁,正处于独立性与依赖性、自觉与盲从的矛盾阶段。如果家长没有与孩子沟通,及时发现孩子的心理问题。他们可能会找同伴解决问题,一旦有人出现偏激思想,将可能会造成团伙犯罪。青少年的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弱,叛逆心理强,如果不进行正确的引导,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他们的好奇心理也将使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
 

国内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原因与治理对策
 

  二、青少年犯罪社会综合治理对策

  青少年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青少年的自身原因,也有很多社会因素,加强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能够更有效地降低青少年犯罪率。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主要指的是司法机关、社会、家庭、学校等各个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为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创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此,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制定并完善青少年犯罪相关法律条例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罪行为需要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保护法一方面是保护未成年人,同时也成为了未成年犯罪的“保护伞”,“大连13岁男孩凶杀案”因犯罪嫌疑人未满14周岁,判决收容教育三年。三年后,蔡某某仅有16岁,我们不得不反思,未成年犯罪的成本是不是过低,导致青少年犯罪率持续增长。科技发展越来越快,未成年的心理越来越成熟,青少年犯罪成本低,也凸显出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完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原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各个国家政府部门需要出台特定的法律与程序,确保每个青少年的权利得到保护”。对比我国的司法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需要在刑事实体法确立方面明确规定对青少年限制使用的刑种,对于青少年犯罪从轻处罚这一规定进行细化,可以设立青少年犯罪缓刑制度,并建立非刑罚处罚的法律制度。刑事执行法需要对未成年罪罚刑法的执行做出明确的规定,可以设置监禁、缓刑与有期徒刑等,加大青少年犯罪的处罚力度,提高未成年的犯罪成本,进而降低未成年的犯罪率。根据联合国《北京法则》第十八条规定,“主管当局能够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提高灵活性,从而最大程度的避免监禁。”对此,我国也需要增加两个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国际公约,让未成年的定罪和处罚有法可依[2]。

  从青少年犯罪立法来说,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司法干预。对于青少年犯罪刑事案件,既需要让其受到法律的制裁,也需要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对此,在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请妇联或者社区负责人出庭陪审,这类群体不具有司法背景,有助于推进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与此同时,我国刑法虽然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根据各地少年法庭的设立情况,可以在一定程序上体现出各地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实体问题中,并未形成规范化的流程[3]。

  (二)学校方面需要加强普法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需要加强普法教育,明确德育教育课程教学目标与教学任务,将传播法律与道德知识和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与行为习惯融合在一起,从而帮助学生能够正确辨别是非善恶,在为人处世中能够遵纪守法,有助于构建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从家庭方面来讲,家长需要配合学校积极参与“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积极配合学校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确保普法教育的全面开展与有效落实。家长需要注意和孩子的交流,实时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孩子的生理变化与心理变化,并给予一定的引导,保证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三)需要成立专门预防青少年犯罪组织机构

  现阶段,多数地区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还停留在表面,主要因素之一是尚未成立专门机构落实这个工作。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特征,加快成立专门机构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当前的首要任务。未成年保护法的第四十条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与检察院等部门需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的身心特征,并成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参与该项工作。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尚未成立健全的机构,极大地削弱了司法行政机关的预测能力,难以及时发现青少年犯罪的特征与规律。

  (四)对青少年思政教育和法制教育网络进行完善

  重视德育教育工作的创新和优化,每个人的品德不是天生的,后天的教育和影响至关重要。青少年时期是三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只有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三观,才能够使其面对问题时避免犯罪行为产生。

  对此,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必须要高度重视德育工作。现阶段,各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德育工作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德育工作的教育方法比较陈旧,难以满足社会与青少年发展的需求。对此,德育教育工作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载体,开展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教育活动,帮助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与世界观[4]。

  (五)建立和落实社区预防矫正制度和落实体系

  联合国在1990年出台的《联合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准则》中明确指出,为了有效防止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需要以社区为基础实施预防方案。以社区为基础,开展社区帮教活动,需要基层派出所的配合。将防范青少年犯罪的中心逐步转移到管理与服务层面,积极配合管辖范围内街道办事处与学校等部门的工作需要,针对出现不良行为和严重违法的青少年,列入到帮教范围内。为使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可以建立帮教责任制,上级公安机关需要将青少年帮教与预防工作,作为派出所与责任区民警的目标,与此同时,学校与社区也需要配合公安部门,落实相关指示。

  三、结语

  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对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事业有直接的影响,党和社会必须要高度重视。现阶段,青少年犯罪问题仍然显着,社会各部门需要认证研究和探索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和防范措施,全方面、多渠道的应用各种手段加大青少年教育和引导力度,加强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引导与帮教,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氛围,从而达到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的目的,为社会的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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